诉前保全指诉讼前的财产挽救,得失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刻申请人财产挽救将不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无法填补的伤害的,可以在控告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人采行财产挽救措施。诉前保全条件 1. 案件必需是保险费内容的诉讼。2. 债权、债务关系具体。申请人诉前保全的得失关系人,应该获取证据,证明其对被申请人有财产上的权利。
3. 因情况紧急,不立刻采行财产挽救措施将不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无法填补的伤害。4. 必需在诉讼前申请人。5. 必需由得失关系人明确提出财产挽救的申请人。
6. 申请人必需获取借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得失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刻申请人挽救将不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无法填补的伤害的,可以在驳回诉讼或者申请人仲裁前向被挽救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人采行挽救措施。申请人应该获取借贷,不获取借贷的,裁决上诉申请人。人民法院拒绝接受申请人后,必需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决;裁决采行挽救措施的,应该立刻开始继续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行挽救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驳回诉讼或者申请人仲裁的,人民法院应该中止挽救。第一百零二条 挽救仅限于催促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挽救采行查禁、扣留、失效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挽救财产后,应该立刻通报被挽救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禁、失效的,不得反复查禁、失效。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获取借贷的,人民法院应该裁决中止挽救。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人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该赔偿金被申请人因挽救所遭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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